使用职业介绍所服务
使用职业介绍所服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没有规定雇主必须经职业介绍所聘请外佣,也没有规定外佣必须在职业介绍所谋职。然而,职业介绍所是香港市民雇用外佣的常用途径。

个别外佣来源国或会各有不同规定。本处鼓励外佣和雇主在使用职业介绍所服务时参阅本栏的资料。

使用职业介绍所服务

发牌规定

根据香港法例,所有职业介绍所在经营任何就业介绍业务前,须先向职业介绍所事务科(事务科)申请牌照。

使用职业介绍所服务前,应先核实职业介绍所是否领有有效牌照,雇主可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搜寻器寻找本港领有有效牌照的职业介绍所。如有查询,请与事务科联络。

如怀疑职业介绍所在没有有效牌照的情况下经营,请向事务科举报。任何人如未领有劳工处处长发给的牌照或豁免证明书而经营职业介绍所,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雇主须知


雇主须知

除了确保职业介绍所领有有效牌照外,本处也鼓励你从网站、讨论组或向亲友查询职业介绍所的信誉。

为保障你的权益,你应在付款前与职业介绍所厘清并议定服务详情,包括涵盖范围、分项收费、外佣到任日期、退款或更换外佣安排等,并在付款后索取收据。议定的条款应载于经双方签署的服务协议内。如职业介绍所没有履行任何一项议定的条款或涉嫌违反《商品说明条例》,你应向消费者委员会或香港海关求助。


求职者须知

根据法例,除订明佣金(不得超过求职者获职业介绍所安排就业后第一个月工资的百分之十外),职业介绍所不得直接或间接向求职者收取与就业介绍有关的任何费用或开支。为保障自己,求职者支付佣金后,应向职业介绍所索取收据。如求职者怀疑职业介绍所滥收费用,应尽快向事务科举报。


职业介绍所实务守则

我们鼓励雇主及求职者在使用职业介绍所前,参考职业介绍所实务守则,了解自身的权益及责任。

职业介绍所实务守则

有关职业介绍所的新闻公报

(中文/英文)


联络事务科

事务科收到有关职业介绍所涉嫌违反《雇佣条例》及/或《职业介绍所规例》的投诉后,会立即作出跟进。在调查过程中,事务科会按需要约见投诉人以取得更多资料,或在决定向涉嫌违法的职业介绍所提出检控时,邀请其担任控方证人。

你可填妥以下的网上表格,就职业介绍所涉嫌违规或违反实务守则的行为作出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