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聘用外傭的「標準僱傭合約」(ID 407)是本港所有外傭唯一的正式合約。僱主及傭工私自訂立的任何其他僱傭合約在香港並不能執行。「標準僱傭合約」為期兩年。
由2024年9月28日起,外傭的規定最低工資為每月4,990元,適用於所有在2024年9月28日或以後簽訂的合約。所有外傭的工資均應按「標準僱傭合約」上所列的工資支付。僱主不應單方面決定或與其外傭私下達成協議,支付較規定最低工資為低的薪金。虛報或短付外傭工資即屬違法,可遭檢控及被判監禁。
不可以。根據「標準僱傭合約」第3條,外傭在港受僱期間必須在合約內訂明的僱主住址工作和居住。僱主須為外傭提供合適及有合理私隱的住宿地方。不適當住宿安排的例子包括:安排外傭睡於擺放在走廊而沒有私人空間的臨時牀鋪,或與異性成人/青少年同住一房間。
如外傭因疏忽或失職而損壞或遺失僱主的貨品、設備或財產,僱主可按值扣除工資作賠償,但每次以不超過港幣300元為限。此外,在這些情況下扣除的工資總額,亦不得超過外傭在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四分之一。
外傭若在受僱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僱主在一般情況下須負起《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責任。受傷的外傭應盡快通知僱主有關意外,而僱主必須在工傷意外發生後14天(死亡個案為7天)內向勞工處處長呈報。僱員如患上《僱員補償條例》指明的職業病,可獲得與意外工傷同樣的補償及保障。
僱主有責任為因工受傷的外傭作出賠償,請按此了解更多有關工傷的資訊。
僱主及其外傭均可根據「標準僱傭合約」的第10條規定,給予對方一個月的書面通知或代通知金,在合約屆滿前終止合約。
僱主及外傭須於合約終止日期起計的七天內各自向入境事務處處長提交書面通知,亦須將對方作出關於終止合約的書面確認的副本遞交入境處處長。他們亦可選擇填寫入境處的「終止外籍家庭傭工僱傭合約通知書」(ID 407E)。
僱主須支付任何未發放的工資及合約規定的款項予外傭,並最好以銀行轉帳方式支付,以獲取付款紀錄備存。僱主如沒有根據《僱傭條例》及「標準僱傭合約」的規定,支付外傭在終止合約時適用的各項法定權益及款項,即屬違法。
《僱傭條例》訂明可以即時終止僱傭合約的情況,以及終止僱傭合約的限制。詳情請參閱問答9及問答10。
僱主在以下情況,可即時解僱外傭,而無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如果外傭在其僱傭有關事宜上:
即時解僱是嚴重的紀律處分,只有在外傭犯了非常嚴重的過失或經多次警告仍不改善的情況下才適用。
外傭在以下情況,亦可以即時終止「標準僱傭合約」,而無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
法例只容許在特殊情況下即時終止合約,並須有足夠理據支持,否則很可能要面對對方的索償。
僱主不可在下列情況/因下列原因解僱外傭:
僱主如在上述情況/因上述原因解僱外傭,即屬違法,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
外傭與本地僱員同樣受到《僱傭條例》的保障,並可享有「標準僱傭合約」內所載列的權益。
僱主如欲與外傭終止僱傭合約,須給予外傭一個月的書面通知或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以及其他與終止僱傭合約相關的款項,通常包括:
僱主在終止合約時,可參考勞工處的收據樣本以檢視所需支付的款項。僱主及外傭亦可使用法定僱傭權益參考計算機計算相關金額。
當外傭為同一僱主工作滿12個月後,便可享有有薪年假。有薪年假日數按外傭的受僱年資由7天遞增至14天。
僱主在終止外傭合約時,須向外傭支付年假薪酬,以代替其未發放的年假。此外,在每一個假期年(即外傭開始受僱後每12個月)內,如外傭已受僱滿3個月但不足12個月,亦可享有按比例的年假薪酬。請按此了解更多有關有薪年假的資訊。
若外傭已連續為僱主工作不少於24個月,因裁員而遭解僱或不獲續約*,僱主便須支付遣散費。
如外傭已連續為僱主工作不少於5年,非因犯嚴重過失或裁員而遭解僱或不獲續約*,僱主便須支付長期服務金。
*若僱主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期限屆滿日之前不少於7天,以書面要求外傭續約或以新合約重新聘用,而外傭不合理地拒絕,則外傭無權獲得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外傭在同一時間只可享有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請按此了解更多有關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資訊。
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計算方法如下:
(月薪 × 2/3)×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不足一年的服務年期則按比例計算
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設有諮詢服務,幫助僱主及外傭了解他們的僱傭權益。該科亦提供免費調停服務,以解決就《僱傭條例》或僱傭合約引起的申索聲請。如調停未能成功,勞工處會應當事人的要求,按申索金額將個案轉介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或勞資審裁處審理。
僱主及外傭均可透過勞工處的網頁(https://www.labour.gov.hk/tc/faq/content.htm)及電話諮詢服務(2717 1771 / 2157 9537)獲取有關《僱傭條例》的資料。
勞工處設有職業介紹所專題網站(www.eaa.labour.gov.hk),讓求職者(包括外傭)及僱主可便捷地取得與規管職業介紹所有關的資訊,及查核職業介紹所是否持有有效牌照。為提高職業介紹所過往紀錄的透明度,及讓求職者及僱主在使用職業介紹所服務時作出知情的決定,勞工處在職業介紹所專題網站以有系統的方式發布職業介紹所因濫收佣金及無牌經營而被定罪、被撤銷/拒絕續發牌照及被書面警告的紀錄。此外,外傭專題網站及職業介紹所專題網站均備有網上表格,讓僱主及外傭可便捷地就其僱傭權益及職業介紹所事宜作出查詢或投訴。
外傭會被安排執行不同家務工作,例如煮食、清潔、照顧兒童及老人等。家務工作看似簡單,但亦潛在多種職業安全健康問題,例如:因不正確姿勢而引致的肌肉筋骨勞損、不適當地使用電器而引起的觸電意外、在廚房工作時受刀傷或燙傷等。如欲了解更多注意事項,請參閲勞工處出版的「做好準備 ‧ 來港工作 — 外籍家庭傭工手冊」。
銀行、匯款代理及電子錢包均是外傭常用的匯款途徑。你可按照自己的需要,比較和選擇合適的匯款服務,但注意須選用持有有效牌照的服務供應商。你可於香港海關網站查閱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登記冊。
你與香港居民同樣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包括免受身體虐待及性侵犯,例如普通襲擊、強姦及非禮。如遇上緊急事故或遭受傷害,你應立即致電999報警求助,或到警署報案。
如你收取的工資少於「標準僱傭合約」上列明的數額,你應向僱主查詢是否計算錯誤。你絕不應簽署確認收到任何未獲支付的工資。如僱主短付工資而沒有作出合理解釋,你應立即向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求助。
根據「標準僱傭合約」第5(b)條,僱主須為外傭提供免費膳食。如僱主不提供免費膳食,則應給予外傭「標準僱傭合約」列明的膳食津貼。
「標準僱傭合約」上沒有列明僱主所須提供的食物種類或份量。如你認為僱主提供的食物不足夠或不合適,你應告知僱主你的飲食習慣。我們鼓勵外傭及僱主開誠布公,協定雙方均同意的膳食安排。
《僱傭條例》規定,僱主不得指派懷孕僱員從事粗重、危險或損害懷孕的工作。若懷孕外傭已向僱主提交醫生證明書,說明她不適宜處理的工作,僱主應該根據有關專業意見,適當地調整懷孕外傭的工作範疇。
另外,僱主在指派外傭清潔窗戶時,必須遵守「標準僱傭合約」有關清潔外窗的條款,保障外傭職業安全。該條款訂明,當僱主要求外傭清潔窗戶向外的一面,而該窗戶並非位處地面、毗鄰可合理地供外傭安全工作的露台或走廊,則必須符合以下安全措施,外傭方可清潔外窗:
僱在使用職業介紹所的就業服務時,你應:
你不應:
如欲了解更多資訊,請瀏覽職業介紹所專題網站。
一般而言,外傭在香港工作,應盡量完成為期兩年的僱傭合約。外傭如欲申請轉換僱主,必須先返回原居地,並重新向入境處申請工作簽證。在特殊情況下,如原僱主因外調、移民、逝世或經濟原因不能繼續履行合約,或有證據顯示外傭遭受苛待或剝削,外傭方可在香港申請轉換僱主,而無須先返回原居地。若外傭涉嫌濫用提前終止合約轉換僱主的安排,他/她的工作簽證申請可能會被拒絕,而相關紀錄亦會作為政府日後考慮他/她將來工作簽證申請的因素之一。
一般來說,你須在完成合約後離開香港,或終止合約後2個星期內離開香港,兩者以較早日期為準。如果外傭在逗留限期屆滿當日或之前沒有離開香港,他/她將會觸犯違反逗留條件的罪行,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及監禁2 年,外傭服刑後會被遣送離境,被遣送離境後,將不再獲准來港擔任家庭傭工。如你對你的逗留條件有任何疑問,請向入境事務處(電話:2824 6111;電郵:enquiry@immd.gov.hk)查詢。
是。僱主必須為其外傭購買僱員補償保險(俗稱「勞保」),以承擔僱主在法律(包括普通法)之下的責任。如僱主不依法購買勞保,即屬違例,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
此外,根據「標準僱傭合約」第9(a)條的規定,僱主須在外傭在香港受僱期間提供免費醫療,包括診症費用、住院費用及牙科急診。為免僱主在外傭受傷或生病時因須負擔其醫療費用而失去預算,我們鼓勵僱主為外傭投購同時包含醫療保險和勞保的外傭綜合保險。保險市場提供各種為外傭而設的綜合保險產品,僱主可按需要選擇合適的保險計劃。
你可以支票或銀行轉帳方式向外傭支付工資,或應外傭要求以現金支付。你應向外傭提供工資支付收據,並向外傭清楚解釋工資計算方式;以及要求外傭在收據上簽署確認收到有關款項,並妥善保存。
一些僱主考慮到家居安全及照顧家人的需要,會於家中安裝閉路電視監控系統。如你決定安裝監控系統,應在進行第一次監察活動前,以開放的態度清楚告知外傭屋內裝有閉路電視監控系統。注意監控系統不可拍攝外傭在廁所、浴室及工作後休息的私人空間內的活動。
僱主應參閱個人資料私隠專員公署出版的「僱主監察僱員工作活動須知:家傭僱主應注意的事項」了解相關守則。如監察活動於外傭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僱主有機會觸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標準僱傭合約」包括一項清潔外窗的條款,保障外傭職業安全。該條款訂明,當僱主要求外傭清潔窗戶向外的一面,而該窗戶並非位處地面、毗鄰可合理地供外傭安全工作的露台或走廊,則必須符合以下安全措施,外傭方可清潔外窗:
為加強外傭照顧體弱長者的技巧,社會福利署(社署)由2018年起推行「外傭護老培訓試驗計劃」,與非政府機構轄下的長者地區中心合作,於全港18區為外傭提供免費培訓。另外,社署亦於2023年10月起推行「外傭照顧殘疾人士培訓試驗計劃」,委託殘疾人士地區支援中心為外傭提供免費培訓,提升外傭對照顧殘疾人士的知識和技巧。有興趣的僱主和外傭,可直接聯絡推行試驗計劃的長者地區中心或殘疾人士地區支援中心,查詢課程舉行日期和報名。
根據「標準僱傭合約」,外傭從事的家務工作並不包括駕駛車輛。此外,外傭的工作簽證亦訂明外傭不得從事駕駛工作,作為逗留條件之一。如僱主有需要要求外傭從事家務工作所附帶或產生的駕駛工作,須向入境處處長申請特別許可。有關申請特別許可的查詢,請致電入境處查詢熱線2824 6111或電郵至enquiry@immd.gov.hk。
《僱傭條例》禁止僱主以款項代替向僱員發放法定假日(即所謂「買假」)。如僱主要求外傭於法定假日工作,須預先給予外傭最少48小時的通知,及在原定假日之前或之後60天內,為外傭安排另定假日。因此,僱主應為在農曆年3天法定假日工作的外傭安排他/她在其他日子連續或分開休假3天。
請按此以瞭解更多法定假日的資料。
勞工處一直循不同渠道呼籲外傭審慎理財,避免借貸。作為僱主,你可以下列方式協助外傭管理他/她的財務:
若欠債的外傭已離職,你可以通知財務機構你與外傭已終止僱傭關係。如財務機構令你的家庭受到滋擾,你可考慮報警求助。
是。根據「標準僱傭合約」,你須負責外傭於合約屆滿或終止時返回原居地的旅費。本處建議你可向外傭提供一張內含免費基本行李託運的機票,而非等同機票價值的現金,以減少外傭在收取旅費後逾期逗留香港,或只出境到鄰近地區而非返回原居地的情況。
另外,在購買機票前,你可先與外傭確認他/她的離港安排(如離港日期及目的地等),以便雙方有足夠及合理的時間處理有關合約屆滿或終止的事宜。
如你的外傭失蹤,你可考慮向警方報案,並通知其國家的駐港領事館及/或相關職業介紹所。如外傭在沒有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的情況下離職,你應通知入境事務處(查詢電話:2824 6111;電郵:enquiry@immd.gov.hk)該僱傭合約已被外傭單方面終止。